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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符洁华 陆莎)为了10元修理费,17岁的凌某竟用砍刀将人砍成重伤。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上午,修理工刘某到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某居民楼找凌某索要前一天修理下水道的20元工钱,凌某付给刘某10元工钱后,要求其下班后再来拿剩下的10元工钱,刘某不同意,坚持要求凌某一并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互殴。
其间,凌某拿出一把砍刀砍拍刘某,造成刘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鉴于被告人凌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住院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凌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如实供述罪行,法院一审对其做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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