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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2月29日讯 (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石清理)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7项优惠推动我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据省民政厅介绍,我省于2001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0年,全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达113余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2.61%。预计到2015年,我省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7万人,将进入高龄化社会。
调查显示,全省目前能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床位数仅为老年人总数的0.43%,低于全国1.59%的平均水平,远不能满足需求。
此外,由于长期以来对社会养老服务建设投入不足,我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极少,服务手段单一,市场发育不良,社会养老服务可供资源严重短缺。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民营企业发展社会养老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开办社区养老机构。
据介绍,我省近日正式出台的政策将为推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主要支持范围是为老年人提供收养托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休闲保健、心理慰藉、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临终关怀、遗体安葬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该政策从规划、土地、税收、财政、信贷、医疗、收费7个方面提供优惠。
其中在税收上设定了可减免的税种,并通过减免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捐赠。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省级财政视财力给予适当补贴。
在信贷政策方面,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且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在医疗政策上,按有关规定免费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校验。在收费政策上,新建或改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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