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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3月6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王晓 黄燕)3年前,薛某(男)用捡到的一个身份证开户投资,获益匪浅,本息高达139.8万元。3年后,身份证主人姚某(女)知道后,转走了“自己账户”内的钱并用来继续投资。
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不当得利案,一审判令姚某返还存款及其投资收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薛某原是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2008年6月,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为了盘活业务,在内部进行短期融资。作为职员,为了让公司不知道自己的财务状况,薛某于是使用当年在海口市龙昆北路华海公园捡到的姚某的身份证,到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设立一个账户,并多次向公司投资。2011年3月25日,华山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投资回报共计本息139.8万元转入以姚某名义在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
2011年3月29日,姚某得知薛某冒用其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之事后,便向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调查。金贸派出所调查后,决定对薛某冒用身份证行为行政罚款500元。同一天,在未告知薛某的情况下,姚某将薛某以其名义在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的全部存款转至自己账户。2011年4月6日,姚某将存款中的139.8万元用于购买“聚汇宝”理财产品,2个月后获利7225元,并将其取走。同日,姚某再次用该账户的存款购买“聚汇宝”理财产品。
得知姚某将全部存款转走并用于购买“聚汇宝”理财产品后,薛某多次找姚某协商,要求其将转走存款及所产生的孳息返还,但均未果,薛某为此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139.8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并将用于购买“聚汇宝”理财产品获利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一审判令被告姚某返还存款及孳息给原告薛某。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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