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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的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盗取,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内类似案例中,大多由于持卡人无法举证而败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纸判决挑战了银行的霸王条款。日前,该院就备受关注的海口市民龙女士银行卡内存款3.5万元在广西遭盗取而银行拒绝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当事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龙女士银行卡内的资金短少为由,判令银行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在接受央视“3.15”节目组采访时,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海口中院在判决中不仅判令银行承担举证责任,还批驳了银行方面提出的霸王条款,对于身处弱势地位的储户而言,可谓是一大进步。
储户遭盗,银行声称“系统安全无缺陷”
2009年3月,龙女士在某商业银行海口金贸西路支行(下称金贸支行)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截止2010年10月20日,卡内余额为35381.19元。2010年10月21日,在卡未遗失及外借的情况下,该卡被盗走35290元,仅剩下91.19元。
获悉卡内存款被盗,龙女士遂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贸派出所报案。警方查明:龙女士存款被户名为农某的人从该行南宁市中尧路支行(下称中尧支行)自动取款机取走。其后,龙女士与银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银行以其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龙女士将涉案的两处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2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龙女士主张银行违约,要求支付存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令金贸支行向龙女士偿还存款人民币35290元。
金贸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金贸支行上诉称,该行的银行系统按照银行监管规定设置,系统安全无缺陷。而且本案争议的款项不是从该行管辖的ATM机支取,而是从中尧支行设置的ATM机凭密码支取。因此在与ATM机的“人机对话”过程中,该行既无过错也无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行同时认为,龙女士没有尽到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银行卡的密码由持卡人本人设定,也只有其本人知道。本案争议款项的支取,如果不是龙女士所为,则完全是其保管密码不当,将密码泄露于他人导致。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不应脱离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否则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中尧支行亦表达了类似观点,请求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对其的判决,支持金贸支行的上诉请求。
龙女士及其代理人指出,她与金贸支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后,其账上权益被他人所侵犯,金贸支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金贸支行认为其“银行系统按照银行监管规定设置,系统安全无缺陷”纯粹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最近几年,包括国内各大银行,因银行卡滋生的缺陷、自动取款机监管不严,导致银行卡被犯罪分子伪造并盗取密码,从而盗取客户卡内存款的事件层出不穷。为此中国银监会要求全国所有银行内将所有的磁条卡升级为IC卡。在此情况下,金贸支行却声称“系统安全无缺陷”不仅不诚实,更是对储户的不负责任。
法院判决,逐条批驳银行霸王条款
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储蓄关系中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银行则负有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龙女士作为一名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自助银行和ATM机的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其在使用金贸支行的借记卡时发现卡内资金短少后马上报警,并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龙女士的借记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其提交了借记卡,证明自己与金贸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及自己的存款数目,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金贸支行作为商业银行,未能尽到保障借记卡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借记卡盗取存款得逞的主要原因。
该院还在判决中对银行的一些霸王条款进行了批驳。法院指出,由于金贸支行在推出ATM机时,没有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商业银行,不能视为金贸支行与龙女士完成交易。
其次,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立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但本案事实证明,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然能够破解和利用用户设立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段也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如果金贸支行认为在ATM机上进行人机交易的方式,导致其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无法证明使用借记卡从龙女士账户中取款的是什么人,那么只能视为该行自认其发放的借记卡存在安全隐患。
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法院方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龙女士的存款损失系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窃取的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借记卡支取的,过错责任不在龙女士。金贸支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该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龙女士借记卡内资金短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龙女士以储户身份提起储蓄合同违约之诉,要求具有商业银行身份的金贸支行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储蓄存款合同,向其支付存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据此,海口中院作出了驳回金贸支行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报海口3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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