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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敖日丹)备受社会关注的我省第一例环保诉讼案有了结果。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对此作出了判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养鸡户李某关于撤销被告海口市政府所作出的关闭并拆除养鸡场通知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政府认定李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鸡活动,在养殖过程中排放禽类废渣、生活废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听证,作出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鸡场的通知》,要求李某在接到通知30日内自行组织关闭并拆除其经营的两处养鸡场。李某不服该决定,向省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省政府决定维持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决定。李某仍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院现场勘查,李某所建的涉案养鸡场确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与永庄水库的河道距离较近,且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建蓄粪池时采取固化防渗漏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养鸡场在养殖过程中排放禽类废渣、生活废水仍存在向地下渗透及污染保护区水源的可能性。同时,海口市政府经过听证,方作出涉案通知,符合法律程序。因此,法院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以上理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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