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4月23日讯 (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林玥 赖丽 王定国)“非常感谢检察干警,为我们570户人家追回土地补偿款。”今天上午,澄迈县永发镇卜罗村,村民代表高兴地从检察官手中接过26万余元征地补偿款。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2005年3月份,经卜罗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村集体的大屈肚鱼塘承包给永发镇居民梁某进行养殖。经测量,该鱼塘面积约为12亩,承包年限为30年。
2009年9月,海屯高速公路项目开始征地,梁某所承包的鱼塘在征地范围内。当年10月,卜罗村委会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商讨梁某所承包鱼塘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村干部同意将补偿款的45%分给梁某、55%分给村民小组,而村民代表并不认可。
当年11月,有关单位支付鱼塘补偿款75万余元。卜罗村干部梁学烈等从中拨出26万余元打入梁某的个人账户上,剩余补偿款打入该村民小组集体账户。对此,村民意见很大。
澄迈县检察院专案组深入调查发现,梁某早在上世纪80年代,已随父母将户口迁出卜罗村民小组,系永发居委会居民,不再具备村民小组成员身份,承包鱼塘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必须经过永发镇政府批准。然而梁某的承包未经批准,属于程序违法,而村委会将45%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梁某的做法涉嫌违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村干部在分配该补偿款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或侵占集体资产等职务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村干部梁学烈等人不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