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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海口市明珠广场南宝路入口处,扒走受害人上衣口袋中的一部索爱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90元,得手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由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起点数额为1000元,此类小额扒窃案件在以前只能做行政处罚,可是自从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扒窃入刑”的规定使得执法部门不再无奈上演“捉放曹”,陈某最终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天,记者从美兰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4月6日至4月27日短短21天时间内,向美兰法院提起公诉4起扒窃案件,均已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这也是“扒窃入刑”实施后,对此类案件较为集中的一次打击行动。
镊子夹取Iphone4领刑1年
2012年2月17日下午5时许,潘某在海府路金域通信连锁卖场入口处,趁被害人林某不注意,用长镊子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夹出。后被林某发现,潘某慌乱中未拾起掉在地上的手机便转身逃跑,没跑多远便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16元。
5月2日,法院判定潘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天桥上扒得300元刑期7个月
2011年10月9日晚8时许,黎某与同伙在海口市明珠天桥上伺机紧跟在行人张某身边,趁其不备拉开其随身挎包扒走一个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3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黎某和同伙走下天桥,刚将盗得的300元取出准备分赃,被反扒民警人赃俱获。
日前,法院审理后判定黎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交车上盗窃判刑2年
2011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聋哑女子蒋某与一女同伙在22路公交车上,趁人多拥挤之便靠近女乘客黄某,由女同伙打开受害人提包拉链,盗得包内现金人民币14005元。车行至明珠广场站,蒋某及同伙下车,同伙将盗得钱款转移给蒋某后两人分开逃离。受害人和丈夫发现后下车追赶并将蒋某抓获,所盗现金已缴回。
5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蒋某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自2011年5月1日“扒窃入刑”正式实施后,扒窃无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在已实际做出的判决中,外省多次出现未扒窃得手或扒窃数额极少而被判实刑的案例,如广西某法院对一名在公交车站使用摄子扒得人民币2元的扒手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浙江省温州市某法院对一名在街道上试图扒窃受害人挎包而未遂的扒手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而受害人挎包中仅带了人民币2.5元。
由此可见,“扒窃入刑”已成为斩断公共场所“第三只手”的一柄利器,司法机关借此警示妄图以身试法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本报海口5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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