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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江永华)记者日前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该局已从7月1日起统一对全省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适度调整,要求各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城镇单位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城镇单位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830元∕月;二类地区(琼海市、儋州市)730元∕月;三类地区(其他市县)680元∕月。此次调整,下限与去年持平,但上限明显高于去年,其中一类地区上限平均高于去年约1500元∕月;二类地区上限平均高于去年约1000元∕月;三类地区上限平均高于去年约500元∕月。调整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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