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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4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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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 设乘客“黑名单”有失公平
陈岚桦
数月前,部分乘客因春秋航空公司客机延误8小时获得200元补偿,不料事后却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拒绝再为其售票。公司回应称今后还一定会坚持“这一制度”。民航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国际上也有类似“黑名单”做法,这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关系问题。(7月22日《北京晚报》)   笔者认为,这种因旅客正常维权就将其打入“黑名单”拒绝售票的做法,凸显了店大欺客式的商业“霸权”。春秋航空对此的说法是:“对于霸机的、冲击登机口的、阻挡别的航班客人上飞机的,是进入上述名单的主要原因。”但问题在于,航空公司航班延误8小时,旅客过长时间候机情有可原,据理力争也是正当维权之举,而因此将其界定为“霸机”行为显然是不太妥当的。   尽管有关方面也列举了“黑名单”制度并非该公司首创,而是一项确保航空安全的“国际惯例”。在笔者看来,这也是一种不着边际的模仿。国际航空业“黑名单”的惯例,是出于航空安全的考虑,以限制那些可能对航空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乘客。而春秋航空的乘客仅仅是因为航班延误要求公司作出合理解释,这难道就妨害航班安全了吗?春秋航空为了开脱航班延误的责任,以“黑名单”来恐吓和震慑未来潜在对其航班晚点正常投诉的做法,也是一种对国际惯例的滥用。   笔者认为,能够令媒体和公众认可的“黑名单”制度必须遵循两个要件。一是依法依规,二是有理有据。事情的起因完全责任在于航空公司的客机延误,顾客也仅仅是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没有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也没有阻碍正常的航空运营,对于乘客来说,完全依法依规,有理有据。而航空公司仅仅以“国际惯例”来作为将顾客打入“黑名单”的理由,不仅是对顾客的歧视,更是对市场规则的一种践踏。   更令人费解的是,主管部门有关人士竟将此界定为航空公司和顾客的关系,这显然有些失之简单。笔者认为,应将“黑名单”事件作为一个有益的判例,在充分论证和广纳民意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套旅客“黑名单”标准和规范,以此推动中国民航业的整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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