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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6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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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15万元,在申请退税时,是否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又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二款规定,《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据此,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2、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公告【2011】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4、总机构在外省,分支机构在海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也需要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据此,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需要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5、企业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各,现在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在企业汇总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据此,分支机构注销是时,存货由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应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江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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