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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供销社出台《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首次提出: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受到表彰奖励的市县社,当年可从出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金奖励机关编制内在岗干部和职工。
据了解,目前,海南供销社系统有18个市县供销合作社,基层社286个,独立核算企业395家,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633家,经营网点7000多个。按照全省供销合作社“一代会”确定的目标,正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随着全省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明确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强化市县供销合作联社切实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能,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新网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文件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精神,海南省供销社制定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经向总社和省相关部门、各市县社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印发并于2012年度起执行。
根据综合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在全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获得特等奖的市县社,提取的奖金,不得超过从出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经营收入中的20%,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二等奖不得超过10%。提取的奖金总额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县级社本级企业当年汇总亏损的不得提取奖金。办法还提出,市县级社可参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基层供销合作社实施奖励,具体由各市县级社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海南省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简纯林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市县社机关干部职工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充分调动市县供销合作社工作积极性,保障全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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