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通知》要求,我省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满足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要严格执行政府的价格政策,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水平。
据悉,下一步,省物价局将根据上游购气价格变化情况,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省内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