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规定,出口货物应在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运到口岸后,按照一定比例核查货证,企业须在口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口通关单。而直通放行制度下,口岸、产地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关口,可减少出口货物在港时间、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降低物流和仓储成本。
海南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杨祖江介绍,自2008年7月以来,海南对28家出口企业涉及200多种出口产品实施了省内直通放行。此次全面推行省内出口直通放行,是推动海南贸易便利化、促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
据了解,对企业在直通放行过程中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分别采取通报批评、信用降级、加严监管、口岸抽查,直至停止直通放行等措施。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实施口岸随机查验。
另据了解,散装货物、出口援外物资等6类货物不宜办理“出口直通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