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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3-2014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所提高
出行要小心 赔偿价更高
  本报海口8月30日讯 (记者李关平 通讯员 周平虎)今天,省交警总队发布《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下简称《标准》),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误工费参照标准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

  根据《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8369万元/年上升至2.0918万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6446元/年上升至7408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从1.2642万元/年上升至1.4457万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从4126.36元/年上升至473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从3.6716万元/年上升至4.0051万元/年。

  同样提高的还有误工费的参照标准。据介绍,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中公布了19个职业的平均工资,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比如建筑业从3.2593万元增长至3.7052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5.1028万元增长至5.1971万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从2.3178万元增长至2.5013万元,房地产业从3.3917万元增长至3.8520万元。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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