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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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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24年来首次大修

让“民告官”不再难

  核心提示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局面。

  有关专家评价说,修改行政诉讼法将对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畅通官民争议的法律渠道以及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现状

  “民告官”有三难

  “‘民告官’难度大,即使有当事人勇敢站出来,向法院主张权利,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多年代理“民告官”案件的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村说。

  首先是立案难。河南省焦作市一家酒店职工反映,该市工商局仅凭个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就将属于职工的酒店过户给他人。职工为了维权,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法院不予立案。

  其次是胜诉难。安徽省望江县古港村西塔组村民宋新元告诉记者,这个省的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是当地政府引进的一家企业,2008年1月经省环保厅批复允许该公司投产,然而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十分难闻,给当地环境和百姓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此,宋新元将安徽省环保厅告上法院,指出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运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指出,在环评听证过程中,参与听证会村民均为村干部,普通农民并不知情,且听证会签到簿部分签名有明显伪造痕迹。

  该案一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地环保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进行了审批前公示,“环评函”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于是驳回了宋新元行政诉讼的请求。

  再次是执行难。甘肃省陇南一水电开发项目经理王四平对记者说,多年前他在宕昌县投资开发水利资源,当地发改委将同一项目又批给了另一家企业,为此他将当地发改委告上了法庭。4年后虽然胜诉,但是执行起来很困难。“这么多年,折腾得我筋疲力尽。”王四平无奈地表示。

  法院

  可对规章以下“红头文件”附带审查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法院可对规章以下的政府“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接受采访的专家向记者表示,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下发的“红头文件”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因此增加这样的规定,现实意义重大。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检察院

  可提检察建议或抗诉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审判可提检察建议或抗诉。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大修四大焦点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阻碍法院立案

  为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修正案草案开宗明义首次增加规定,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针对“立案难”,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大受案范围

  可口头起诉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起诉权,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异地管辖 

  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专家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比较少。建议将基层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权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能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影响,另一方面能集中审判力量去审理案件。

  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评论

  畅通“民告官”渠道

  缓解“信访不信法”

  化解官民矛盾,修改行政诉讼法使其成为更好的“稳压器”。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已经无法与制定行诉法的年代同日而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行政诉讼出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使修法刻不容缓。

  修法体现程序正义,首先解决打官司“门太窄”。“立案难”是行政诉讼遇到的首要难题,现行法律设置的案件入口太窄,很多行政案件进不了法院。这次修改就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等。同时,通过完善管辖制度、对规章以下政府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责任等方面的改革,都是平衡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具体举措。

  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与提高法院抗“不当干扰”能力密切相关。行政诉讼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次修法中,也增加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就是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法的大修,对于培养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将产生重大推动作用。通过行政诉讼的法治途径解决问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才能提高,知道要做出罚款、征地、收税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高压线”,必须三思而后行。以群众角度而言,通过鲜活的“民告官”案例,也会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法治途径加以解决,从而运用法律、信仰法律。只有这样,我们距离“法治中国”才能更近一步。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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