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陵水水务局要征用英州镇廖次村军屯经济合作社一块土地。该地2000年被海南陵水深鹏有限公司杨某瑜承包,后荒废。2006年陈某才和其余10位村民自行在该承包地内种植经济作物直至被征用。
陵水水务局发放补偿款时,确认土地补偿款属军屯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陈某才等人表示反对,认为土地补偿款应发放给在该地上种植的11户村民。此后,作为军屯经济合作社社长的陈某才多次带领副社长陈某雄等人,到水务局要求将该土地补偿款发放给11户村民。水务局在协调财政局后,由陈某才出具该社无集体账户,请求水务局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军屯经济合作社出纳陈某宁私人账户的证明。财政局于2011年5月12日将该土地补偿款382285元,拨付至陈某宁的个人账户上。随后,陈某才与陈某雄一起召集其余被征用地村民共同商议后,将集体土地补偿款私分。其中,陈某才分得28902元,余款留给村集体。案发后陈某才返还涉案赃款12000元给陵水英州镇纪委。陈某才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陈某才于2013年4月17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