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单位货款销售经理获刑
经查,张某华系河南人,曾是海口某铸铁管有限公司的门市部销售经理,负责万宁市门市部货物的销售等工作。2012年10月初至2013年5月22日间,张某华将该公司货物销售款45153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伪造了三张货物销售欠款凭条以冲抵账目。案发后,张某华逃回家乡被抓获。其亲属退回了赃款45000元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华在海口某铸铁管有限公司万宁门市部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销售货物款的职务之便,将单位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