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3年期间,农民工刘某林、龙某国等18人与陈某口头约定劳务合同,被陈某雇佣到东方市大田镇抱板村的600亩香蕉园内种植、管理香蕉。
2012年,陈某写下借条,证实其所拖欠的工资,承诺到2013年出卖香蕉后支付劳务费。2013年5月,陈某携带出卖的香蕉款出走。刘某林、龙某国等人为追讨劳务费,先后将陈某告上法庭。陈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东方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陈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林、龙某国等18人劳务费合计3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某林、龙某国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东方法院负责人指定由执行局和东河法庭联合执行。在执行局和东河法庭5位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不到20天,18名农民工全部拿到了血汗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