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更荣,1955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陈长琨,1954年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
据判决书,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中央下拨专项资金扶持、促进海南省等地方的中医药建设和发展,海南省卫生厅成立政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卫生厅的政府采购工作,由中医处、计财处等处室人员参加。
据黄更荣供述和法院审理事实,2009年始,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给海南省中医系统采购医疗设备,黄将相关的医疗设备采购顶目信息,包括项目分配给各市县中医院的信息和项目资金的具体数额告诉了其同学海南仁和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佰和医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随后潘某公司顺利承揽四家中医院的部分医疗采购设备。在项目的验收过程中,黄也给予潘便利。为了表示感谢,潘某先后送黄15万元。
经黄更荣介绍,陈长琨结识了海南仁和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佰和医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陈长琨利用其分管省卫生厅固定资产管理、中央财政或省财政扶持采购医疗设备的招投标事项、医疗设备采购款的结算等职务便利,为潘某公司17次在海南省卫生厅医疗设备采购招标中中标。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更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更荣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交待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长琨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2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并退还了23万元赃款,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