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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
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5月1日前流通的商品仍可销售
  据新华社杭州5月2日专电 (记者屈凌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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