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并强化了解聘规定及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及应当解聘的情形有14种,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种,应当解聘的情形有8种。其中,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等情形被规定为可以解聘的情形。而例如像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等情形则被规定为应当解聘的情形。
深圳自2007年开始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目的在于打破公务员“终身制”,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不过,由于解聘太少而受到外界质疑,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公务员的退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