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三部门公布的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中的一项内容。
此外,还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三部门还公布了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也将享有税收优惠。
同时,三部门还出台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并公布了受灾地区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