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在雄、郑月琼、潘在豪、龙仕珍: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证处(2012)琼中证字第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琼中证字第96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赵宏伟申请执行你们4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5年5月12日委托海南华路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潘在雄、潘在豪名下位于琼中县湾岭镇海榆路左侧(原湾岭联合厂)建筑面积为546.22平方米的房产[证号:琼中房权证湾岭字第私有0061号]及潘在雄、潘在豪名下位于琼中县湾岭镇老湾岭墟745.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琼中国用(2009)第014号]进行价格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3日作出华路估字[2015]052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确定鉴定对象在估价时点2015年5月12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45.90万元。2015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海南一中执字第88-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潘在雄、潘在豪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因你们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是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海南华路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和本院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