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克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口市机械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拟对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海口市机械工业供销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78号第3层办公区一套(建筑面积265.33平方米,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448595)房产,位于海口市海秀路78号第2层商业区一套(建筑面积856.85平方米,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448596)房产,位于海口市海秀路78号第1层商业区一套(建筑面积842.61平方米,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448597)房产进行现值评估。对上述法院待处置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