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终身禁入市 2人十年禁入市
在李黎明案中,李黎明作为证券公司资深投行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持股行为违法,却刻意隐瞒代持公司身份,试图藉此规避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在戴丽君、刘兴华案中,两人利用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用他人名义受让、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并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并解除限售后卖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