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11月,卢勇利用担任澄迈县委常委、副书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及过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823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7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卢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823万元、30万元港币、7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卢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先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回绝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