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海口人吴某某本在某银行海南省分行当柜员。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吴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分别以王某、吴某慧等7人的真实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其编造的虚假的工作单位、工资收入等信息,在该银行海南省分行一支行申请办理了7张该银行白金信用卡。吴某某还不断提高7张卡的信用额度,先后共计骗取100万余元。
吴某某的初中同学吴某明也曾通过其办理过一张该银行的白金信用卡,但吴某明后被判刑入狱。2013年12月,吴某某冒用吴某明的名字,将其白金信用卡挂失后又重新补办,并使用该信用卡循环恶意透支,共计骗取近18万元。吴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