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周立众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博汇佳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中法执字恢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10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海口市丽晶路丽晶海景花园的如下财产:
一、海悦阁一单元21B、19C、18C、17C、16C、15C、14C、13C、12C、9C、8C、6B、4C和二单元4B、12A、6A、16A房产;
二、海逸阁一单元16B、7B、4B、5A和二单元4A、12A、11B、6A、15A房产。三、逐浪居23B、22C、22B房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