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你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人血白蛋白一案的拟处理意见及听证告知,已刊登在《海南日报》(2016年2月5日)A12版《听证告知送达公告》。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你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人血白蛋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获的药品人血白蛋白34瓶;
2.处销售的查获人血白蛋白34瓶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0472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所以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琼食药监药罚告[2016]20号)。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你要求陈述、申辩,应当在告知书送达起3日内告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电话:0898-66832580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