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与贵公司签订《外墙全彩LED显示屏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依据《合作协议》贵公司截止2016年5月10日共拖欠我司租金、电费、押金等共壹拾伍万叁仟伍佰叁拾元柒角贰分(小写:¥153530.72元,其中租金¥44000元、电费¥64530.72元)、押金¥45000元)。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司决定解除与贵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终止与贵司的合作。
请贵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即最迟于2016年5月21日之前足额支付所欠我司的租金等费用,并自行拆除安装在我司楼面上的LED显示屏及所有附件。拆除时必须保证将我司楼面恢复至原样,如在拆除过程若有造成我司商场物业及楼面损坏的,负责赔偿。如果贵司在2016年5月21日前未能自行拆除LED显示屏或拆除完毕的,我司将视为贵司自动放弃该LED显示屏,届时我司将安排强行拆除或没收该LED显示屏,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贵司承担。且因拆除造成LED显示屏及附件设备等一切损坏或损失我司概不负责,同时我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所欠租金等费用的权利。
海南亚太商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