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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关于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考公务员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本报海口8月24日讯 (记者李磊 通讯员刘华)记者从省军区获悉,为激发适龄青年参军热情,努力提高大学生征集比例,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征兵优惠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通知》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三等功、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

  为提高大学生应征比例,《通知》规定,高校每征集1名大学生(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由高校所在市县财政补助高校征集工作经费3000元;乡镇(街道)每征集1名大学新生、大学毕业生或在外就读的本地籍在校大学生,由县(市、区)财政补助乡镇(街道)武装部征集工作经费1000元;对参军入伍的高校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担负。

  为了鼓励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通知》规定,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额度不高于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属于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每人可申请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每人可申请800元至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用人单位就业见习的,每人在见习期间可申请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

  对于大学生士兵退伍后的工作安排,《通知》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报考公务员,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政法干警专项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确定一定比例职位面向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考。

  以上优惠政策自2016年8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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