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屯城大朋东北饭店等9户纳税人:
你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决定,限你们于2016年9 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税大厅办理有关事宜。
因你们不在注册地营业,且无法联系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屯昌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屯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10户未申报纳税人明细表》
屯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6年09月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