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海口市工商局海甸工商所接到黄女士的投诉,称其14岁儿子擅自从家里拿钱到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三西路的某手机卖场购置了一台价值4888的苹果6S手机。后被家人发现,想把手机退掉。但是遭到商家方面拒绝。商家表示,卖出的手机没有质量问题,按规定不能退货;且苹果6S手机不同于别的品牌的手机,一经登陆开机使用,系统就已经开通。故不接受黄女士退机的请求。
海甸工商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黄女士的儿子未满18周岁,且之前监护人并不知情。《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据此工商人员认定,苹果手机不是学生学习用品,4888元价格也较高,该购买行为与黄女士儿子的年龄、智力均不相适应。营业员出售手机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过错在于商家,家长有权退货。因苹果6S手机回收损失较大,经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将苹果6S手机进行回收,退回黄女士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