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中法民(环)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天工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标的作价抵偿协议》和《债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1、双方确认截止到2017年3月23日,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海南天工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为人民币941.012万元;2、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航西路南港大厦A302、A502、A702、A801、B601、B701的房产[证号为:HJ004044、HJ004043、HJ004041、HJ004038、HJ004033、HJ004031]的房产系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该区指挥部委托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作出的评估总价人民币4742322元,双方同意不经拍卖程序,直接将上述房产按评估价人民币4742322元抵债给海南天工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已向本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将上述房产抵债给海南天工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认为上述房产的抵债行为存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员或单位,可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