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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商品住房预售价格须备案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本报海口4月19日讯(记者王培琳)今天,省物价局下发《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式样和内容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申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商品房销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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