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乐华兴旅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谭威: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南姑与被执行人海口市乐华兴旅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海口市乐华兴旅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6日进行强制执行,将你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路152号二、三楼的物品(详见物品搬迁清单)搬出并存放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玉苍村13-1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限你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物品存放处将上述物品取走,逾期不领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司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