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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实施首部县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构建“大城管”格局助力“双创”
  美丽陵水·关注

  ■ 本报记者 林晓君

  通讯员 黄艳艳

  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陵水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这一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实现从行政管理到法治化管理的转变。

  构建“大城管”格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宗教工委主任黄权介绍,由于责任范围划分不明确,责任主体之间职责不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留有许多“空白”和“死角”。而总共6章45条的《条例》,对不同部分环卫工作实施范围、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

  《条例》明确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均须按照各自职责、管辖范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和治理工作。

  《条例》要求,县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在黄权看来,上述规定突显陵水力图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促进的环卫管理“大城管”格局。

  城市管理有法可依

  5月2日,陵水椰林镇老市场新兴路某商铺的经营者将饮料罐随手扔在门前的空地上。该县城管局执法队员依法对其处罚50元。这是《条例》施行后进行的首次处罚。

  “《条例》破解了城市管理工作无规范性标准的瓶颈,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黄权说。

  《条例》共有22条规定涉及罚款,针对的行为包括践踏草坪、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吐槟榔汁、乱扔果皮纸屑等常见不卫生行为,也包括随意改变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外立面、擅自在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随意切割已完成的主要道路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陵水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实施更严格、更精细的管理,助力陵水‘双创’,开创城市化管理新局面。”

  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环卫管理贵在长效。上述负责人说,《条例》在严格处罚违规行为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政府部门的约束力度。这是《条例》构建长效机制的一方面。

  他说,《条例》从科学规划和制度设计层面提出了编制景观、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年度政绩考核制度等,来确保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常态化长效管理,避免管理和执法的随意性。(本报椰林5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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