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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按日计罚
  本报海口5月31日讯 (记者李磊)在今天上午开幕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对我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仅增加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还规定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在受到处罚后还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次修正案草案共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9条,新增6条,删除4条。据省生态环保厅厅长邓小刚介绍,为进一步与海南“多规合一”改革实践相衔接,修正案草案规定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相衔接:“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此外,为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要求的规定。

  针对目前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布局不合理、技术规范和评价方式不统一、信息发布不统一等问题,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监测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统一规划监测网络、统一评价标准、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信息发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水、气、土污染防治提出新管控要求,增设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条款。

  为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修正案草案还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条款,加大了对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其中,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一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等行为,在受到罚款处罚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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