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并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公司承继,各合并公司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30)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凭证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甲、乙公司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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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海集团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