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49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海英与被执行人郑团义合同纠纷一案。(2017)海仲字第49号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为:郑团义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5285号】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至许海英名下,因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许海英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内容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