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潮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琼0107执11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海口潮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海榆西线公路54公里处南侧(金马花园)27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澄房权证金公字第3294、3315-3318、3320-334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澄房他证金江字第3274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465.74平方米)。
凡对上述查封的房产有异议者,须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