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宗地已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存在超过应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根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海南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尖峰国用(1994)字第637号和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佛罗国用(1999)字第145号、佛罗国有(2001)42号、43号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并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机关依法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和《听证权利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本机关申请听证,本机关将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邢云,电话:18508935488)
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