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摊位涉嫌经营氯霉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罗非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摊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伍角(小写17.5元)。因你摊位当事人陈红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向你摊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口龙华)食药监食罚告〔2017〕02-35号、《听证告知书》(海口龙华)食药监食听告〔2017〕02-3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你摊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26-8号)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特此公告。
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