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凤灵 雷琼艳
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家送上大额彩礼,是不少地方的习俗。一旦离婚,送出去的彩礼能要回来吗?请看这个案例——
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对夫妻结婚登记4年,共同生活1年多后,因性格不合分居,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8万元彩礼。
那么,这彩礼究竟该不该返还?
今天,记者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二审判决,对男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2年,阿芳(女,化名)与阿强(男,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在阿强给付2.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年底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短时间接触便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初,阿芳开始回娘家居住。
冷战了一段时间,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阿强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方面的诉求表示同意,但却以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阿芳返还2.8万元彩礼。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阿强的请求予以支持。
阿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芳与阿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1年多,决定阿芳是否返还彩礼的关键,在于阿强是否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二审时,阿强当庭陈述其婚前平均每月收入三四千元,婚后月收入3000元左右。从他的陈述来看,阿强有一定的收入,靠自己的能力可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阿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遂撤销一审关于返还2.8万元彩礼的判决,支持阿芳的上诉请求。
据二审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均应当返还彩礼。(本报那大12月7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