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于1998年10月22日取得位于泮水乡石砪湖的土地面积为5606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土地的用途为岩石制品,土地证号为海国用(98)字第1112号。由于你公司取得土地后一直未动工建设,也未办理规划及施工报建手续,已构成土地闲置,闲置时间已超过两年。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泮水乡石砪湖的土地面积为5606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海国用(98)字第11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海国用(98)字第11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我市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