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7)贵仲裁字第52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贵仲裁字第525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有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将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19-0147号、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19-0149号、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19-0150号、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19-0151号、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19-0152号、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19-0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登记手续;(二)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偿付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的违约金2250018元。
对2017年10月14日起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的违约金,以5514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由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过户登记至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之日止:案件仲裁费275204元,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由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即247684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现公告征询异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2018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