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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每生每年最高可获赔12万元
  本报海口3月1日讯 (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胡文捷)记者日前从海南省保监局获悉,为真正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学校,近日,省保监局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文件,决定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增加“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险种,增强学生的意外保障。

  据了解,调整后的“校方责任保险”与“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同投保,“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对我省目前实施的“校方责任保险”的补充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无过失安全责任事故。

  两类险种的投保范围一致,均为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下称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和学校)。其中,民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负担。两个险种均按学年度投保,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特异、校外人员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后,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因溺水或交通事故遭受意外而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学生保险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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