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一稽处〔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一稽罚〔2018〕2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检查实地核实,你公司未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实际经营,且你公司银行账户没有任何资金的往来,你公司处于“失联”状态,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风险户管理。你公司接受泗阳县德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53160,发票号码:10233174,金额:854,705.13元,税额:145,299.87元),于2016年2月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属对方税务机关发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45,299.87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年2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检查计算,你公司2016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91,095.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91,095.98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8年3月9日
联系人:王春、王烁晖;联系电话:0898-66792163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