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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林罚决字[2018]第97号

  被处罚人姓名:黄昌柏;性别:男;出生日期:1966年03月17日

  身份证号码460022196603172516

  工作单位   /   现住址文昌市文城镇头苑村委会下场一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09年3月在文昌市文城镇头苑村委会下场一村非法占用红树林地80平方米建农家乐。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红树林地80平方米范围内所有建筑与设施,恢复原貌。

  2.处予非法改变红树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共计8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昌市工商银行(账号: 9558852201000049313, 户名: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执收单位:文昌市林业局)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林业局  

  二0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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