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黄昌柏;性别:男;出生日期:1966年03月17日
身份证号码460022196603172516
工作单位 / 现住址文昌市文城镇头苑村委会下场一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09年3月在文昌市文城镇头苑村委会下场一村非法占用红树林地80平方米建农家乐。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红树林地80平方米范围内所有建筑与设施,恢复原貌。
2.处予非法改变红树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共计8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昌市工商银行(账号: 9558852201000049313, 户名: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执收单位:文昌市林业局)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林业局
二0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