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至2015年9月,李向国在担任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借款拨付、项目招投标、项目验收及工程款尾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吴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等10人的贿赂款共计165万元,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销。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向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